金管會昨日宣布了「金金分離」規定,雖然其力推的「金金分離」、「產金分離」政策,出發點與理由都非常好,說是為了落實金融監理、提升金融公司的治理。但不論是產金分離或金金分離,在學理上正反看法都有,實務上先進國家也未全部採取一刀切的分離政策;更何況,有意無意之間,這項政策變成保障既有公司派,是否值得是該再深思評估。

在金管會預告的銀行法修正條文中,將「金金分離」納入規範入法,要求銀行負責人嚴守競業禁止;具體的規定主要是「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一般就是指企業集團),對金融機構持股未逾10%且不取得董事席位、不介入經營,金管會不會特別限制,但如果要取得董事,將限制以一家為原則。

金管會的說法是避免違反競業禁止及產生利益衝突,雖然似乎是立意良善,不過,實務上看則難謂有必要。一個企業集團如果插旗2家以上的金融機構,即使擁有董事席位,也難主導經營;再者,其利益與其參與的幾家金融機構都已有關聯,事前假設其會作出損及某家金融機構利益之事,顯然不切實際。

更何況目前主管機關對投資金融機構超過10%的投資者,已有准駁的行政裁量權,現在法規亦有競業禁止規範,金管會訂出更僵化、毫無變通的金金分離規定,實無必要。

最諷刺的是金金分離政策如果真要落實,第一個被打擊要拆解的就是財政部的「公股集團」。財政部同時擁有多家金融機構的股權、更直接掌控經營這些金融機構,幾乎是占有國內的半壁江山,因此金金分離政策是必須讓公股擁有「豁免權」,只能要求公股代表要由外部人擔任董事。金管會似乎認定財政部同時掌控多家金融機構,不會違反競業禁止、利益衝突原則,但卻認為民間如果在2家金融機構各有一席董事,就違反這些原則而必須完全禁止,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倒是這個強硬的金金分離規定,有意無意之間保障了既有公司派的利益;近期因寶佳集團插旗幾家金融機構,引發原有公司派的戒心,這個金金分離條款是讓原有公司派鬆一口氣。上市公司原有的經營者,不論是經營績效、大股東持股高低與掌控能力,原本就該接受市場的考驗,僵硬的規定讓金外勞仲介金分離深化,附帶的「效益」就是讓公司派不必接受市場考驗,對顧立雄念茲在茲的提升公司治理,未必就是好事。

外勞仲介服務

  • 視訊挑工
    雇主可以親自視訊,與外勞對話,更深層的了解後再決定是否要外勞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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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有3個月職前訓練,當地政府也會核發結業證明,將不適應降到最低。(訓練包括:國語、病人照顧知識、做菜,打掃等工作實務;工廠類外勞可以找會焊接、縫紉、有機械背景..及雇主需求的各項專業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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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有緊急事務聯絡專線(重大事件發生,即可立即找到人讓雇主安心又放心)

  • 後續服務
    雇主在聘僱過程中如有疑問可免費諮詢、翻譯、親自輔導、有良好的服務才能贏得雇主的信賴(並非仿間外勞人力仲介事後什麼事都不管)

  • 換人方式
    如有工作不適任,或雇主交付的任務無法完成,可以轉出或勞工局同意驗證遣返,即可重新開始找勞工

外勞仲介常見問題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外勞仲介公司創立於民國85年至今二十幾年,經驗豐富充分了解雇主需求的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是勞動力發展署評鑑A級人力仲介,服務品質深受雇主與外勞的肯定。致力於解決台灣勞動力缺口,協助企業、家庭類雇主申請外勞各項人力資源服務。

相繼引進大量印、菲、泰、越外籍勞工從事產業(外籍廠工、廠勞;外籍營造工;製造業外勞;外籍漁工)及社福類(外籍看護;外籍幫傭)。由於3K產業(辛苦、骯髒、危險)台灣人不太願意做,外勞仲介確實解決許多企業老闆人力需求,使企業產能再創高峰,這是本公司從事外勞仲介最大的成就感。再又台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本公司體恤每個家中有重症病患需、重度失能、老年照護的心力憔悴,秉持的同理心,親切服務用心挑選外籍看護、因此雇主的託付就是我們的責任,外籍幫傭來解決台灣社會正在面臨的長照問題。

「為產業經濟發展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一路以來用心經營,您善意的支持及遠處的掌聲使我們不斷成長茁壯!現在更結合「訓練」、「仲介」、「影音資訊傳達」三大體系,整合成一線之策略聯盟,及智能服務以期能為大眾帶來更完善、更便利之系統式服務,為社會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讓雇主無後顧之憂,加強服務,贏得口碑,這也是我們經營至今的重要原動力。

至於產金分離,早在2006年就已實施,但是否該進一步深化是有疑慮。事實上對「跨產業整合」(即指產金不分離),經濟理論上是認為有分散風險讓收益多元化、創造內部資本市場、擴大經濟規模、創造更多投資等優點;至於缺點主要是擔心金融監理、產業出問題拖累金融母體等外勞仲介問題,但實際上這些缺點可靠較良善的金融監理矯正,國內銀行法原本也就金融機構對產業的投資、關係人(企業)授信等有規範。

而以先進國家實際情況看,產金分離亦難謂主流的「普世價值」;美國對金融機構投資產業的規定是朝向放寬發展,以訂定最高比例上限、建立防火牆等方式防範問題;德國早年的產業發展,其實靠的是金融機構的投資、扶植,至今德國商業銀行仍可投資非金融產業更能介入企業經營;日本同樣也是允許金融機構跨業投資經營。

金管會把產金分離當成必要的政策與不可動搖的價值,不論在理論或實務上都難有說服力。更何況,台灣從早年開放新銀行開始,許多原有產業集團參與投資新銀行,之後則是金融機構跨足產業,產金原本就已互有交流,而法規上也已對產金之間有所規範(如對投資單一企業比例、投票權等限制)。金管會要更深化產金分離,理由是否正當、實務上是否可行、甚至是否可能有其它不良後遺症,是該再斟酌評估。

以完全外行之資歷接任金管會,顧立雄顯然力求表現、把矛盾對準公司治理、力推金金分離等政策,不過這些政策對提升公司治理未必有效,但後遺症卻不少。金管會實應再斟酌檢討,不必急著推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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